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建友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日前已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从黑龙江实际着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鼓励代表性项目的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条例》规定要加强传承与传播,对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专项公共文化设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馆(所),并将其纳入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记者 张建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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