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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两朝,是我国古代中央官制和地方行政制度十分完备的时期,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上有府、厅、州、县等多重机构。明代的“厅”是知府管辖区域内负责某个专项事务、行使专门职能的机构,比如海防厅、捕盗厅等,其职能、地位和今天的“厅”相似。而在清朝,除具有专门职能的厅外,统治者又进行了变通和创新,将设立在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区的行政机构称为“厅”,这种“厅”有固定的行政区域,职能与府、州、县并无二致,其品级和地位要高于县,只是其正印官由同知或通判担任,他们普遍会加“理事衔”,进而拥有处理汉族和满蒙等民族之间纠纷的权力。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设立时,其正印官即为理事通判。而首任理事通判六雅图作为长春设治以来的第一任正印官,经常被后人提及。

  首任通判为何选定六雅图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郭尔罗斯前旗公恭格拉布坦就开始招纳流民开垦草原,“先后得受压荒银八千余两”。嘉庆四年(1799年)恭格拉布坦病逝后,他的私自招垦行为才被上报到理藩院,嘉庆帝下旨由吉林将军秀林和哲里木盟盟长拉旺等人负责查办。秀林多次上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以事阅多年,相沿已久,具人数众多”“未便驱逐,可否准其居住,并请设立长春厅通判等官”,管理民人。秀林的请求得到朝廷的批准,长春厅由此建立。嘉庆五年五月初六,秀林再次奏请由自己下辖的伯都讷委署蒙古主事六雅图出任长春厅首任通判。五月十七日(1800年7月8日),嘉庆帝批准由六雅图担任长春厅理事通判。就在同一天,嘉庆帝还从秀林之请,“铸给吉林新设郭尔罗斯理事通判印”。今天,我们就是根据铸印的时间,将7月8日定为长春建城纪念日,这一天还任命了长春历史上的首任正印官。

  六雅图的名字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用满文书写的,此后各级衙门用汉字书写公文,根据音译也写成“陆雅图”或“刘亚图”。他是蒙古镶黄旗人,后成为理藩院八品笔贴式,被理藩院派到东北,出任伯都讷委署蒙古主事。这一职务设立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职能是专门办理伯都讷地方的“蒙古命盗案件”。由于这个岗位属于外放之缺,需要京察一等的官员,即在京官3年1次的考核中被认定为优秀者,才有资格出任。乾隆帝还下旨,委署蒙古主事在3年中“办事果好,准吉林将军保题坐补主事”,即升为六品主事。

  由于伯都讷与郭尔罗斯等蒙古王公领地相连,蒙汉杂处,经常发生各类案件,这个岗位选人用人的另一个标准就是“办事好,通蒙古语”。此外,从清代东北、西北等边疆地区创设厅、州、县的记载可知,这些行政机构创立时,首任主官必须是精明强干、通达政体、有守有为、基层经验丰富之人,因此在人选上非常慎重。

  六雅图之所以能出任长春厅第一任通判,是因为他的各方面条件都比较符合要求。一是他出身于理藩院,这个机构是清代管理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部院,在该处任职的官员都比较熟悉少数民族事务,而且六雅图本身就是蒙古族人。二是他长期在伯都讷工作,比较熟悉吉林民情,地方工作经验丰富,而且他原来的职责即包括“蒙民交涉”,与长春厅位于蒙古王公领地,蒙古族人与汉族人杂处的复杂情况相似,更与长春厅通判“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这一岗位的主要职能高度契合。三是他在伯都讷已经工作了3年,按例应该提拔,具有补授理事通判的资格。出于上述原因,六雅图被吉林将军秀林看中,成为长春历史上的首任主官。这一年,六雅图55岁。

  根据《吉林志书》和其他历史档案记载,六雅图于嘉庆五年长春厅建立后走马上任,中间曾因病离职,后又回来继续任职,直到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前后在长春担任主官十余年。在长春厅、长春府的历任主官中,只有他与后来的松鹤任职时间达10年以上。

  修建通判衙署 组建行政机构

  长春厅设治时,只有2300多户,人口仅1万余人,可谓地广人稀。与长春府时期的几十万人口相比,管理难度当然要小得多。仅从“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的职责来看,长春厅理事通判的任务似乎并不繁重,但事实并非如此。俗话说“万事开头难”,初创时的长春厅“蒙民杂处”,流民多年无人约束,各种纠纷和矛盾极多。同时,筹备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一切都要从头做起,诸如“廉俸役食”“建置衙署”“文武学额”“增设弁勇”等事务,在吉林将军奏请朝廷“详定”后,都需要首任主官六雅图着手操办。当时长春厅还没有分配学额,不用创办官学,于是六雅图到任之后,除了组建行政机构外,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建置衙署”,这也是清代设立一级衙门或提升行政机构级别后,正印官必须承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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